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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车祸身亡 法院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3-10-10 14:24:44
本网讯(韦会刚 陆艳萍) 一厂的员工在骑车去上班途中遇到车祸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员工所在单位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员工上班途中,不属工伤,向广西南丹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依法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黎丹原在原告南丹县华海冶炼厂务工,未签订有劳动合同。由于厂区离南丹县城有12公里,为方便职工上下班,厂方开设班车,每日往返3次接送城区职工上下班,并在南丹县城设置了五个乘车点。黎丹住所地在距离南丹县城6公里的郊区。2013年3月27日,黎丹工作为早班和夜班,时间是上午8时至下午4时,晚12时至次日8时,当晚22时30分,黎丹骑自行车从家往县城,欲搭乘厂方班车去值夜班,骑行途中被摩托车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黎丹的家人向南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认为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黎丹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 黎丹所在冶炼厂对此提出异议,该厂认为,被告未提供得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黎丹是在上班途中和上班时间受伤害,且黎丹当天是早班转夜班,当天下午4点下班后,应在厂区宿舍内休息,故其在城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是在上班途中。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南丹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上下班途中”是以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唯一一条从黎丹家通往城区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并未超出合理的上班时间范围。因此黎丹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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