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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搬运工帮助他人转移赃物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23 11:30:12


    本网讯(何珠国 黄美干)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一“95后”自辍学后就和老乡一起到广西南丹县当搬运工,年少无知的他听说下井搬矿赚的钱多,竟跟着老乡一起下井搬运他人盗窃得的锡精矿,谁知辛苦钱还没到手就被关进了牢房。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蓝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蓝华伙同蓝玉文、蓝桂皮、蓝安福等24人在黄鹞的带领下,从南丹县大厂镇新洲街韦玉凤家出租房内的小洞口窜到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帮黄荣华等人扛从该井下非法收购得的锡精矿到该出租房内。2012年9月27日7时30分许,韦著锋驾驶四轮拖拉机装载32袋锡精矿并搭乘蓝华等25名扛矿人员从该出租房到南丹县大厂镇环城路老煤场路段,被南丹县大厂矿山巡防队员查获,随后巡防队员在韦玉凤家出租房内查获38袋锡精矿。

  南丹法院认为,被告人蓝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为获取工资回报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蓝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蓝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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