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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亢奋寻衅滋事 毁坏他人财物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7-10 13:56:40
本网讯(徐文耀) 7月9日上午,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龙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7日21日时许,被告人龙斌与朋友在夜市摊喝酒吃宵夜。喝完酒之后,一行人高声喧哗并步行回家,当行至临桂县虎山路王书鹏所开的大药房时,龙斌突然冲进药房无故砸毁该药房内的设施及药品,致使药品及药品柜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药品柜及药品价值人民币5240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斌已赔偿被害人王书鹏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斌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龙斌系初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王书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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