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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同学索医药费未果毁坏他人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6 12:00:24
本网讯(何娟) 一青年因为同学在读初中时被他人殴打而替其索要医药费,因得不到赔偿,于是与他人到殴打者的家经营的百货店中打砸店内的物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青年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8月18日上午,何维、何宇星、何小辉以何维在朝东初中读书时被毛献东殴打为由,找毛献东要求赔偿医药费未果。同年8月22日,被告人何小辉在何维 (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何宇星、何宇威(均另案处理)、何军、何嗣晗、唐杰、何明、何锦辉(均已判刑)等人持自制的红缨枪闯入朝东镇市场毛献东家经营的百货店,打砸店内的物品,将店内的娱乐抛球机一台及吊顶板、日光灯等物砸烂,损失折合人民币9156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小辉出生于1993年9月13日,参与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何小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小辉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小辉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小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小辉积极参与了打砸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小辉参与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小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何小辉犯罪较轻,属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较好,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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