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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蒙面打砸执法车辆 两人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11 09:54:21


    本网讯(刘亮)  靖西县五名男子,因对矿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矿山整治活动不满,密谋蒙面对执行车辆进行打砸。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黄荣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克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农正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其余两人另案处理)。

    被告人黄克兢、农正义、黄荣其与黄克直、杨德财(均另案处理)等人对靖西县矿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称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矿山整治活动不满。2009年10月8日晚8时许,五人决定由黄克兢、农正义、黄克直、杨德财戴上口罩,用塑料袋包住头部,准备好石块在靖西县湖润镇湖润街的“黄华特砖场”伏击执法车辆;由黄荣其负责在靖西县湖润镇湖润街的“斯达特锰材料加工场”前路段观察,盯梢。

    21时30分,当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驾驶车牌号为桂L-ZF001越野车从靖西县城往湖润街新兴方向执行巡查任务时,黄克兢接到黄荣其已有一辆执法大队的车辆正向伏击地点驶去的电话通知后即做好砸车准备。当执法车行至靖西县湖润镇湖润街的“黄华特砖场”路段时,黄克兢、农正义、黄克直、杨德财一起用石块砸中执法车的前挡风玻璃,乘坐在车上的执法人员钟方宜被砸伤,致使当晚执法工作被迫停止。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L-ZF001越野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56元。

    被告人农正义、黄荣其分别于2009年12月27日、2010年12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各向法院交来人民3000元,共计9000元,作为赔偿本案被害人钟方宜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荣其、黄克兢、农正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克兢、农正义、黄荣其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同为主犯,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各有不同,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被告人农正义、黄荣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克兢到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荣其于2010年4月22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宣告前还有妨害公务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三被告人的家属代赔偿被害人钟方宜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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