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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前建门起纠纷 两家冲突粪水相泼
发布时间:2013-10-08 13:40:44


    本网讯(黄丽丽 陈珠恒)  2012年8月23日上午,李绍英认为邻居何燕明正准备修建的门口是自己家的道路地,遂阻止何燕明修建门口,双方进而引发争吵并以粪水相泼,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何燕明的丈夫觉得妻子受欺负欲上前帮忙,结果遭到围殴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日高、李绍英、吴木有、吴云才连带赔偿原告吴炳坤经济损失6314.45元。

    被告吴日高分别与被告李绍英、吴木有、吴云才是夫妻、兄弟、父子关系。原告吴炳坤与被告吴日高系邻居关系,为了方便出入,原告欲在现居住房屋前面的祖宅空地上开个大门。2012年8月原告的妻子何燕明找到村委干部口头讲该事情,在得到村委干部的同意后,原告的妻子何燕明遂于2012年8月23日上午雇请泥水工、备好建筑材料准备开工建大门,村委支书也到场指导建设工作,一切准备就绪后,村委支书离开后原告正想开工建设,这时被告吴日高之妻(即被告李绍英)闻讯赶到,认为原告修建的道路地是其家庭管理使用,遂谩骂原告的妻子并极力阻止施工,原告的妻子见状也极力反驳被告,原告闻讯后急忙赶来劝阻,双方由此发生激烈争吵,其余被告闻讯后也一起赶到现场。争吵过程中被告李绍英就拿粪水泼向何燕明,原告见妻子被粪水泼,就叫妻子用石灰粉来撒,被告李绍英见状就用盛粪水的勺子打原告,然后再次将粪水泼向原告及其妻子。原告妻子逐上前抢过被告李绍英的粪桶,也将粪水泼向被告李绍英。被告吴日高、吴木有、吴云才见状就上前推倒何燕明,原告见妻子被推倒,欲前往帮忙,被告吴日高、吴木有、吴云才即一起围上来殴打原告。事发后经人拨打110报警,贵港市公安局根竹派出所派员到现场处置,事态得予平息。原告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8568.30元(含门诊费253元)。医院诊断为:1、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双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2年10月17日,贵港市公安局根竹派出所召集原告妻子何燕明、儿子吴国强、被告李绍英进行调解,由于被告李绍英认为被告没有殴打到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立。

    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对本次事件的询问笔录分析,虽然四被告及证人均主张原告的伤是其自己跌倒所致,但对原告如何跌倒四被告及证人的陈述却相互矛盾,换言之,即使如四被告及证人主张原告的伤是其自己跌倒所致,但也不至于导致原告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故对四被告这一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之伤事实清楚,有医院疾病证明等证据证实,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从纠纷起因、经过、结果看,原告在本次事件中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对矛盾进一步激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四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

    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8568.30元(含门诊费2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40元/天×19天);3、护理费995.79元(52.41元/天×19天);4、交通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票据予以证实,但属必然产生,其请求赔偿200元并未过高,应予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的伤并未构成伤残,对其精神上并未造成严重伤害,故对其这一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0524.09元,由四被告连带赔偿60%,即6314.45元,原告自负40%,即4209.6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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