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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个人名义负债 妻子被判决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09-27 13:34:43
本网讯(舒岷)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新海、李斯秀欠原告夏神根借款2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两被告任新海、李斯秀系夫妻关系,原告夏神根与被告任新海是生意上的朋友。2012年2月1 日,被告任新海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夏神根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任新海举家搬迁,关停手机,而无法催讨,酿成纠纷,为此,原告夏神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任新海、李斯秀归还借款220000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夏神根提供的借款借条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任新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新海、李斯秀系夫妻,被告李斯秀对与被告任新海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任新海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起诉两被告并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新海、李斯秀借款久拖不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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