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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争执被打伤 村民索赔面部整容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27 10:33:13


    本网讯(张晓丽)  与他人因为责任田的问题发生纠纷,多处受伤,其中面部为轻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赔偿面部整容费。9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忠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忠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世明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王忠贵与被害人岳世明系同村村民且责任田相邻,双方因土地边界问题曾产生纠纷。2013年4月13日,王忠贵与岳世明因土地边界再次发生争执并打架,王忠贵用铁锨将岳世明面部等处致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岳世明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头部创伤评定为轻微伤,背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事发后王忠贵到南乐县公安局寺庄派出所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岳世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面容整容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忠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忠贵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王忠贵属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王忠贵系初犯,此次是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依法对王忠贵予以从轻处罚。王忠贵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折抵刑期。王忠贵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故对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人计算的部分标准有误。原告人请求赔偿交通食宿费、面容整容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或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王忠贵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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