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一祥 陈年红) 四人合伙办厂,却因资金使用而起了纷争,投资人要求退伙并返还投资款,被合伙人拒绝而闹到了法院。近日,泾县法院调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王刚与三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解除,王刚投资16.5万元置办的财产归被告张华和李磊,并由上述两被告共同归还王刚投资款10万元。
2011年12月2日,王刚与余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在泾县云岭镇某村设立一家粉体公司,余建又邀请了朋友张华和李磊入伙。2011年12月23日,四人签署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申请办厂的事情。期间王刚向余建交付了合伙投资款20万元人民币,用于前期投资,但余建等三人却以种种事由拖办公司设立事宜,并擅自挪用了这笔投资款。当王刚提出要求核算投资款支出情况时,三人仅向其交付现金3.5万元及5.5万元工程费用和3.5万元借条的账目。王刚知道办公司已经无望,便多次提出要求退伙和返还投资款,余建等三人推诿拒绝。王刚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为了促进案件和解,也为了不影响四人的合伙关系,承办法官在事先征询了四人的真实诉求和协商意见后,分别上门向当事人充分理清案件法律关系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四人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引导他们“退一步海阔天空”。最终在法官真心、耐心的努力下,四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日后如果能合作还会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