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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派往保险公司员工酗酒死亡谁来担责
作者:张 海 发布时间:2013-07-29 14:36:12
本网讯 一、案情: 2011年元月28日,保险公司在某县真味阁酒家请全体职工吃年饭,李某也在宴请之列。当晚,年饭结束后,李某已经醉酒,保险公司派人护送李某离宴,在护送中并没有护送李某回家交给其亲属照护,而是将其随意送到保险公司值班室休息,并交代值班员陆某照护,次日七时许,值期人员发现李某已经死亡。经查,李某是因呕吐物阻塞支气管而窒息性死亡,李某和陆某是被派到保险公司上班的保安公司的职员。 二、争议: 本案的保安公司是否对李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保安公司的职工,李某是工作之外被保险公司邀请吃年饭醉酒后因呕吐物堵塞气管造成吸入性窒息而死亡的,死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死亡,保安公司没有义务保障职工因工作时间外所产生的安全义务,故对此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陆某是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负有对保险公司的财产及相关人员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本案中其接受保险公司监护委托后,对醉酒后的李某负有妥善照顾、护理的义务,但其在李某呕吐时未及时发现并予适当的救助,是李某死亡的原因之一,陆某为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未尽义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保安公司承担。因此保安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 三、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原因在于,陆某是保安公司的职工,在被派往保险公司工作期间,应对醉酒后的李某负有妥善照顾、护理的义务,但其在李某呕吐时未及时发现并予适当的救助,导致李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原则上由接手派遣单位承担,除非派遣单位有过错,本案中,派遣单位保安公司没有有过错,因此,保安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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