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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朋友去办事 谁知朋友起盗心
发布时间:2013-09-06 10:51:05


    本网讯(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一偏僻山村村民覃炳权,新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他搭载朋友莫学东和覃瑞宇到街上去办事,不料这两个朋友起了坏心,把他的三轮摩托车盗走了。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莫学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退赔失主覃炳权人民币5795元。

    该案被告人莫学东,是一个85后青年,不慎染上了吸毒恶习,为了筹钱吸毒,干出了不可思议的事。

    2012年10月3日下午16时许,覃炳权邀请被告人莫学东和覃瑞宇(另案处理)共同驾驶其新购买的一辆红色金狮牌三轮摩托车,搭载他们到宜州市北牙街办理电话卡,被告人莫学东和覃瑞宇便合谋趁机将覃炳权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到北牙街后,由覃瑞宇陪覃炳权到移动营业厅办理电话卡,被告人莫学东则趁机将覃炳权停放在北牙街榕树脚附近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开到一甘蔗地边收藏,后他没事人一样返回北牙街与覃炳权、覃瑞宇会合。

    之后,被告人莫学东悄悄独自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拿到宜州市城南沙场附近销赃,获款人民币1500元,他分得人民币800元。

    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覃炳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95元。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莫学东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7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学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学东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学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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