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白利利)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扣除被告胡建国预付的赔偿款1500元,被告胡建国还应赔偿原告周明军人民币25154.33元,被告毛晓飞对被告胡建国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8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胡建国驾驶拖拉机变型机由丰城市同田乡往丰城市董家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富硒路丰城市华英鸭公司旁时,因操作不当,加上装载超重超长,致车辆侧翻在公路上,造成坐在驾驶室内的原告周明军、被告胡建国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建国持D证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拖拉机变型机超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周明军不负此事故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右肘关节开放性脱位,全身多处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0天,医嘱建议定期复查,共花费医疗费17099.39元。同年12月27日,原告在医保所报销医疗费4294.06元(此款放弃)。同年12月31日,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确认:原告系钝器致右肘关节开放性脱位,构成轻伤甲级,后续康复治疗费为3000元,受伤后误工期为60天,营养期为30天,护理期为45天,并花费鉴定费500元。原告周明军为城镇居民。事故发生后,被告胡建国支付给原告周明军医疗费1500元。拖拉机变型机登记车主系被告毛晓飞,自2010年后未进行年度检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明军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胡建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毛晓飞系车辆登记所有人,原告周明军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胡建国、毛晓飞未到庭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