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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相邻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9-10 14:52:48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相邻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执行阻力越来越大,部分案件的执行结果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引起重视。现本人就相邻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执行难的原因 (一)、案件当事人关系特殊,部分具有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多是邻居,有的甚至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相邻权纠纷易激发矛盾。同时,农村传统的家族式群体居住的特点,导致父子、弟兄、同家族的房屋相对集中,一旦引发相邻纠纷,极易形成群体性案件。 (二)、法律意识淡薄,对相邻纠纷的概念缺乏认识。部分农村群众认为建房时是否会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并不重要,只要建盖的房屋不超出宅基地范围就行,而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顾及相邻方的权利,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或违规超标准、超审批范围建房。有的甚至坚持他人要从我房前通过,必须经我同意的错误思想。 (三)、是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纠纷案件的规定只有以下表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只能依靠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裁判执行。 (四)、是少数审判人员在判决时只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一些审判人员对于相邻纠纷案件没有到实际地点进行现场勘察,没有听取村(居)委会的意见,没有为实际执行奠定基础,凭经验审理,导致不具备可执行性或根本无法执行。 (五)、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使简单案情复杂化,激化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实质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都会给法院顺利处理案件带来障碍。 二、解决相邻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一是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相邻纠纷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破除封建迷信思想,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大力提倡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让当事人认识到只有建立和谐的睦邻关系,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3、要注重案外纠纷的解决。许多当事人由于其他纠纷的缘由而不让对方当事人通过或通行,因此,法官要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找准根源,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从而解决相邻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4、要规范行政行为。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房屋的间距、采光、通风、排水等因素,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防止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5、加强调查与沟通,统一执法尺度。相邻纠纷发生后,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相邻的其他群众,以及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对内统一执法尺度,对外则让相关人员也随之熟悉法律;在案件完结后,通过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规范相关的手续和行为,减少相似类型相邻纠纷的发生。 6、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针对某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就地审理,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心理复杂的相邻纠纷案件,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庭审后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7、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告知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受到某些限制,否则就会直接妨碍相邻方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正常行使。在各个环节用用多种手段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减少相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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