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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药塞进鸭屁股为饵 两窃贼偷狗卖给狗肉店
发布时间:2013-09-25 11:11:47
本网讯(易晓霞)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广西浦北县两男子却为了不劳而获,多次通过毒死他人饲养的家狗,将狗卖给狗肉店的老板而获利,这两名男子流窜作案,自认为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终将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2013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海、何峰共同商量,多次在灵山县、浦北县等公路沿线一带,通过把毒药放进鸭屁股做成诱饵的方式,将狗毒死后盗走,由何峰将狗卖给“六哥”(姓名不详),两人分赃。其中: 2013年5月初,两被告人窜到灵山县武利镇街糖厂路段附近盗得两条本地黄狗(约80市斤),卖得480元。 2013年5月中旬,两被告人窜到浦北县北通镇中屯村委小塘村公路路段盗得廖显扬的两条狗(约75市斤),卖得5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条狗价值900元。 2013年5月中旬,两被告人窜到钦州那思镇镇街公路段盗得三条本地狗(约110市斤),卖得660元。 2013年5月29日,两被告人先后窜到灵山县伯劳镇、浦北县龙门镇分别盗窃了米祖强的两条黄狗和米美英的一条黑狗(三条狗重114市斤)。两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浦北县木麻根工业园路段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的三条狗共价值1368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峰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2年2月19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峰、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谋盗窃,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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