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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主动帮忙指挥吊车装货摔伤 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5 08:44:13


    本网讯(潘卫平)  货车司机在货场主动上车指挥吊车装货,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起诉货场老板索要赔偿获支持。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陈鸿良赔偿原告余小红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73850.9元。

    原告余小红到被告陈鸿良经营的钢材批发部将钢筋运输至袁州区慈化镇。被告货场有驾驶吊车及现场指挥人员,由被告负责装车。2012年7月14日,原告在被告的货场装车时,自行上车指挥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原告先后在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共住院42天,共用去医疗费39146元。医院诊断原告头皮挫裂伤、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及附件骨折合并截瘫、胸11、12椎体脱位、脊髓断裂。2012年9月6日,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2(第6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余小红构成伤残二级,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为6000元。花费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原告余小红的医疗费39146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314910元、误工费5131.5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520元、出院后护理费29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647.74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84627.32元。

    法院认为,原告余小红在被告经营的钢材批发部装车时受伤,本应由被告负责装车,原告自行上车指挥不慎摔下受伤,原告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也存在管理指挥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按6:4的比例赔偿为宜。法院确认原告因伤的经济损失684627.32元,被告陈鸿良应赔偿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40%,而其余的则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所述,被告陈鸿良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84627.32元×40%=27385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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