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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上学儿童索赎金5万 主动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25 10:29:02


    本网讯(黄卓鑫 王艺)  为了满足自己的贪念,竟把魔抓伸向了独自上学的儿童。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文裕犯绑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9月中旬,在被告人王文裕提议下,并伙同王某(15岁)、农某(14岁)(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绑架小孩勒索家长钱财。经过,进行分工,由农某和王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及实施绑架小孩的行为,被告人王文裕负责联系被绑架小孩的家长索要赎金。同月27日6时许,王某和农某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石羊塘开发区小铁路涵洞附近,窥见徐某(1998年1月6日出生)独自一人走路上学,遂将徐某抱上摩托车带走。后被告人王文裕等人将徐某带至覃塘区石卡、大岭等一带藏匿。期间,被告人王文裕通过打电话向徐某的母亲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恐吓要一天内准备好钱,且不得报警,否则小孩就会不见一只手,一只脚。同月28日18时许,按照被告人王文裕的要求,徐某的父亲徐月清来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路口,将4万元赎金交给被告人王文裕后,徐某才被放出来。得钱后,被告人王文裕分给王某、农某各人民币5000元,余下30000元归被告人王文裕所有。以上赃款已挥霍花光。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文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文裕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文裕首先提出犯意并参与密谋、策划和分工,积极实施绑架的犯罪行为,且分赃较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文裕实施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裕能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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