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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临时工私砍绿化树被处罚金1.2万
发布时间:2013-09-24 13:30:40


    本网讯(韦金璇)  城市绿化,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否则将尝到破坏公物的苦果。9月18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被告人吴洪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洪旺作为象州县某房地产公司的临时工,在明知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黄昌华、黄祖仁、李火生砍伐位于象州县象州镇建新路人行道上的绿化树。黄昌华、黄祖仁、李火生于当日19时许,按照被告人吴洪旺的指示将该路人行道上的8株天竺桂绿化树砍倒。经鉴定,被砍的8株天竺桂价值344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洪旺雇请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洪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告人吴洪旺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洪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应视为被告人吴洪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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