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丹兵 吴函芮)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开除员工也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近日南丹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开除员工时所引用的行政法规错误而引起的诉讼。
2013年6月30日南丹大华公司公司以其员工苏星在工作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对苏星做出了《开除通知书》并送达给苏星,苏星不服公司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元月15日被废止为由,认定原告适用法律错误做出撤销南丹大华公司公司开除通知书的仲裁裁决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认定其做出的《开除通知书》合法有效。
法院院审理后认为,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该条例于2008年元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废止。原告公司给予被告开除处理的《开除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已被国务院废止的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属于使用法律错误,是无效的通知书,应予以撤销,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南丹大华公司公司对苏星的《开除通知书》并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偿苏星相应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