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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签合同 系履职行为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22 10:08:02


    本网讯(刘明朝)  作为公司某项目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需要承担公司欠下的债务吗?日前,安徽泾县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马鞍山飞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云48万元的石材工程款及其利息,驳回了吴云要求马延、周刚还款的诉请。

    吴云系泾县某石材工艺厂的业主,分别于2008年9月16日和11月28日与飞扬公司设立的泾县某工程项目部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石材工艺厂供给飞扬公司几种不同规格和单价的“磨光青石板”和“磨光青花玉”产品,合同总金额56万元,两份合同均由飞扬公司泾县某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马延、周刚签字生效。此后,吴云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及安装义务,飞扬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2013年3月2日,吴云与马延、周刚对工程款进行对账核算,该二人作为飞扬公司泾县某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向吴云出具了欠条一张,确认飞扬公司尚欠石材工程款48万元。后吴云多次催款无果,遂将飞扬公司、马延、周刚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支付剩余的石材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云与飞扬公司之间签订的二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吴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及安装义务,飞扬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及安装费,但其却拖欠余款至今,显属违约。故吴云要求飞扬公司立即支付其石材工程款4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马延、周刚二人系飞扬公司设立的泾县某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在本案纠纷中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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