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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车毁农房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3-09-24 10:09:48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一司机驾驶混凝土泵车施工时不慎将他人房子毁坏,车主在先行垫付赔偿款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只能赔偿其中很少部分。车主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9月23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简海已赔付费用及已付鉴定费共计51000元。 2012年9月12日14时19分,简海雇佣的司机殷全驾驶原告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混凝土泵车,在固始县城郊乡施工作业时将农户孙民的房子毁坏。 事故发生后,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交通事故中孙民房屋的损失金额为49000元。简海并支付鉴定费1500元。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殷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民无责任。 2012年10月16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殷全代简海赔偿孙民房屋损失49000元、误工费500元,合计49500元。后简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口头告知只能赔付其较少金额的损失。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法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同年7月8日,法院主管司法鉴定的司法技术科出具《工作报告》称,被告“接到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通知后,不愿按规定预交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将委托退回,决定对该案终止委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对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按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及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并在交警部门的支持下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予以理赔。审理中,保险公司虽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其未按鉴定机构的通知预交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将委托退回法院,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决定终止委托。对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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