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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还转让 所收定金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3-09-23 09:42:08


    本网讯(王莉 徐卫)  一男子交了购房定金后,才知道所购房屋属违章建筑,无法办理产权证,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屋主返还购房定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谭伟强、郑少红归还原告黄仁山定金100000元。

    谭伟强与郑少红是夫妻关系。2013年2月15日,原告黄仁山与被告谭伟强经协商,约定将贵港市贵城镇江南水厂对面一套四层半的楼房转让给黄仁山,转让价1080000元为。原告预交了100000元定金。之后,原告一直未支付余下款项,并到贵港市建设局了解房屋过户的情况事宜时,得知所购房屋属违章建筑,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即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100000元定金,但未果。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转让给原告的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块上被告于1999年10月建成了一幢四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所建房屋至今未办理有准建证,亦未领取有房产所有权证。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被告所建房屋是其未经主管部门发给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属违章建筑。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建造人不能对违章建筑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且被告转让给原告的房屋至今未补办手续,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双方应各自返还已取得的财产,目前房屋一直是由两被告管理、使用,两被告就应返还已收取原告的定金10000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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