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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儿玩耍误伤眼睛 双方家长各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3-09-23 09:26:01


    本网讯(刘厚起)  双方家长放任两个两岁儿童自由玩耍,结果一儿童将另一人眼睛误伤,双方家长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法院判决侵权方的家长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6日下午,汪翠英将两岁的儿子张初阳带至邻村走亲戚,并将其留在亲戚家的大厅与另一个两岁儿童黄杰松一起玩耍。两人玩耍过程中,为争夺一根树枝,张初阳不慎误伤黄杰松左眼。次日,黄杰松父母将其带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治,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眼内炎,左眼球穿通?3月29日,黄杰松父母又将其带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诊治,后经诊治于2012年4月9日行“左眼球摘除术”。出院后经万载县康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杰松构成五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60%。2012年10月18日,黄杰松父母又带其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行“义眼座植入术”,现植入的是塑料义眼。经江西中康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所鉴定,建议鉴定人装配用于眼球缺损的新型高分子材料的普通适用型假眼,每只价格为5800元,义眼每五年左右更换一次。黄杰松为治疗眼伤,共花费医疗费20193.08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初阳与黄杰松为争抢树枝而误伤其左眼,造成其左眼球被摘除的重伤后果,张初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张初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张初阳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另张初阳和黄杰松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两岁儿童,其在外玩耍,黄杰松的监护人(父母)未在旁看护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因此黄杰松的监护人对其疏于监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黄杰松要求张初阳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81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先确定一次使用的费用5800元(五年),带实际发生后黄杰松可另行主张。故判决张初阳的监护人张成光、汪翠英赔偿黄杰松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98505.08元的50%,即49252.54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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