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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共同债务 离婚双方都应承担
发布时间:2013-09-06 11:28:18


    本网讯(何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李艳玲与被告叶强盛离婚;被告叶强盛欠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借款本金12 820元和利息,由原告李艳玲、被告叶强盛各负担一半,即6 41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为准)。

    1984年7月,原告李艳玲与被告叶强盛相识,1984年11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期间生育三女一儿,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慢慢出现了矛盾。原告因此于1996年离家出走独自生活至今。期间,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4月26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叶强盛分别于1996年1月1日、6月18日、6月19日向福旺信用社借款2 120元、5 000元、5 700元,合计12 820元,现尚未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了儿女,但双方分居多年,现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债务承担的问题,该案中,被告向信用社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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