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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不给加班费 “懂法”工人煽动工友盗窃
发布时间:2013-09-22 14:48:15


    本网讯(黄赫思)  工厂让员工加班但不给加班费,一自称“懂法律”的工人告诉工友,工厂不给加班费是违法行为,其有“留置权”,可以把工厂的物品拿走换成加班费,其他四工友信以为真,于是五人盗窃该厂铜线129斤。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二审案,各被告人被判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群、黄侃、李凯川、史进、钱辰均系广西百色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工厂员工,2012年9月23日中午12时多,上述被告人因不满工厂要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工作安排,遂在厂区的宿舍里通谋合伙盗窃工厂车间的紫铜线。随后,先由周群趁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午休,车间无人之机,驾驶叉车将车间生产机械旁约129公斤重的规格为直径8mm的紫铜线叉起并转移到厂区润滑室外通道的隐蔽处,再由被告人黄侃、李凯川、史进、钱辰持省力钳将紫铜线分剪成小段后,藏至厂区润滑室内货架下,准备伺机带出厂区销赃。2012年10月10日中午,厂方发现紫铜线被盗及藏匿的赃物后报警,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周群、黄侃、李凯川、史进、钱辰抓获。经百色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的紫铜线价值为人民币10400元。

  被害单位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司法机关出具书面材料,称被告人周群、黄侃、李凯川、史进、钱辰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请求司法机关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理,让其改过自新,再次回报社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群、黄侃、李凯川、史进、钱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五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是初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均主动向国家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五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单处罚金。最终判决:被告人周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凯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史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钱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周群认为罚金过多,提出上诉,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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