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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舅妈家做客顺手牵羊被判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22 09:51:23


    本网讯(潘卫平)  在舅妈家做客,无意间看到一个装有现金的女式挎包,便顺手将其放入自己的大包内占为己有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云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肖云燕到肖成英的舅妈柳招兰家做客。期间,在柳招兰房间的衣柜内看到一个装有现金的女式挎包,便将该挎包放入自己随身带的大包内。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肖云燕离开柳招兰家回到自己家中清理盗来的挎包,挎包内有23700元人民币、一张2000越南盾纸币(折合人民币0.6元)、一只白色化妆盒、一只女式钱包、一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被告人肖云燕将女式挎包埋藏在其家后面竹林泥地里。1月31日上午,被告人肖云燕从盗来的现金里拿出200元用于花销,将23500元人民币用毛巾包好,带至其哥哥肖强在株潭开的卤食店,藏匿在该店的卫生间。1月31日,被告人肖云燕在肖桂英、肖成英的陪同下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岭东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报告人肖云燕的供述,赃款赃物人民币23500元及越南盾、化妆盒、女式钱包、银行卡、身份证被缴获,已发还给柳招兰,柳招兰出示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肖云燕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云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云燕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肖云燕的配合下,赃款赃物基本被缴获,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肖云燕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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