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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两人围殴一人 赔偿四万后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16 09:55:26


    本网讯(赵俊伟)  因琐事发生争吵,不理智解决,反而两人先后殴打一人,疯狂之后就是后悔。先是赔偿4万元,后来,两人又主动投案。8月1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蔡道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蔡远存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8日16时,被告人蔡远存与被害人张在喜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蔡远存将张在喜面部打伤。后被告人蔡军壮持啤酒瓶将张在喜的鼻部扎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在喜左侧眶壁骨折评定为轻伤,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口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蔡远存赔偿被害人张在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被害人张在喜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2013年2月7日二被告人主动到南乐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道成、蔡远存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其为自首。鉴定二被告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对公诉机关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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