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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壮胆去砍人 赔了钱财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13 10:36:42
本网讯(刘见 覃小燕) 9月1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覃里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650元。 被告人覃里迪与被害人韦依是同村,两人的恩怨已堆积得太久。2012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覃里迪做完农活正好在村口遇见了被害人韦依,他便辱骂韦依有生活作风有问题、韦依的丈夫覃振远是乞丐之类的话语,于是两人便发生口角。恰巧,覃振远刚好路过听到,就直接上前扇了覃里迪两耳光,随后双方各自离开。 覃里迪不甘心就这么被扇了两个耳光,于是回到家中喝了一瓶白酒,然后拿菜刀到韦依家附近转悠,看见韦依在其家门口,就直接举刀砍向韦依,毫无防备的韦依被其砍中右脸部和右手指。韦依反抗并呼叫,覃振远听到呼叫声急忙从家中冲出来将覃里迪打倒在地。 之后,被害人韦依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把其送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于2012年9月28日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7日出院,住院期间一人陪护,医嘱出院后全休二个月,不适随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3,920.97元。经法医鉴定,韦依的面部伤势为重伤、颈部及右手伤势分别为轻伤。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里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里迪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覃里迪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韦依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依对其请求的医疗费13,921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3,317元、护理费4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均依法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00元虽未提供证据,但有实际需要,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8,650元。案后被告人覃里迪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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