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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引发婆媳打架 儿媳棒伤婆婆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9-13 10:32:59


    本网讯(向星州)  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儿媳打伤婆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于小林赔偿原告易桂花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1元。 

    原告易桂花与被告于小林系婆媳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闹矛盾,甚至吵架。2013年4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于小林说自己的猪肉被人偷了,并说如果是外人偷不可能只要一块,肯定是本家人要的。原告听到被告话里有话,指桑骂槐,就主动回应说其没有得偷被告的猪肉,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原告就按农村迷信方式拿出香纸到外面去烧并赌咒被告。被告在屋里听到原告在咒骂自己,心里十分怒火,于是准备了一根木棒,待原告进屋后,趁原告不备击打原告。为此,双方在屋里扭打起来,致使原告的头、脸、腿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24元。后经相关部门处理,未能解决此事。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24元、误工费3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80元、精神抚慰金200元,共计人民币1904元。   

    2013年8月28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考虑到原、被告系婆媳关系,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扩大化,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于是主审法官采取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方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想通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疏导,从而引导被告懂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使被告认识到自己打伤老人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又耐心劝解原告都是一家人,以后生活中天天都要相处,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原谅。但是,经过主办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被告却无动于衷,没有一点认识到自己打人行为的错误性,反而说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是原告先跑过来用手指其脸,然后揪住其头发,其才还手打原告的,也不得拿木棒打伤原告。因此,法庭组织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是婆媳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双方产生矛盾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但被告于小林处事不冷静,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乱指责家人偷其猪肉,并用木棒打伤原告,以致双方相互扭打造成原告易桂花受伤,在经济上给其造成损害,对此,被告于小林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原告采取迷信的方式咒骂自己的儿媳系引发打架的关键,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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