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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别人说其坏话 一男子木棒敲打对方子孙
发布时间:2013-09-12 09:48:48


    本网讯(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一偏僻山村中年男子覃茂芳,因怀疑本村村民覃茂丰说其坏话,竟然迁怒于覃茂丰家人,用木棒敲打覃茂丰的女儿和覃茂丰的孙子。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茂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被告人覃茂芳因怀疑本村村民覃茂丰说其坏话,遂对覃茂丰怀恨在心。2013年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覃茂芳发现覃茂丰的女儿覃在仙带着覃茂丰的孙子阿荣(5岁),在本村“泵边”洗衣服,遂从家中抓得一根木棒,走到泵边趁覃在仙不备,手持木棒猛击覃在仙头部一次,致覃在仙左侧面颊部软组织挫裂伤。覃茂芳看见阿荣在一旁玩耍,又用木棒猛击阿荣头部一次,致其右侧颞部受伤倒地昏迷。

    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覃在仙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阿荣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覃茂芳与被害人覃在仙、阿荣及其家属达成协议,由覃茂芳一次性支付6379.98元作为赔偿覃在仙、阿荣的治疗费、误工费、车费、营养补助费等一切费用,被害人原谅被告人覃茂芳的过错。协议签订后,被告人覃茂芳已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茂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茂芳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覃茂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茂芳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份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覃茂芳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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