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伍星毅) 已过40岁的残疾男子因自身原因及家庭困难一直未能找着对象。一天经媒人介绍认识一女子,喜出望外的他看着挺中意,相识不到半个月两人就“闪婚”了,结果这场婚姻并未能带给他预想的幸福。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春桂与被告邓娟离婚。
2011年5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了一个月,由于被告智力低下,不会工作,原告又属残疾人,迫于生活压力,原告在双方同居生活一个月后,即将被告送回娘家,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来往和联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扶助。原、被告双方在经人介绍后不足半个月即登记结婚,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仅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即分居,期间无任何来往和联系,加之被告智力低下,婚后双方亦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