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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对策
——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为视角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9-10 14:47:10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在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期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民事立法相对较少而且不健全,民事责任竞合问题也得不到学者和司法界的重视。我国第一次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以立法形式做出规定,是在1999年3月15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该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上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1]同时,引入侵权行为法来加强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使侵权行为法延伸到传统的合同法规范领域,也是现代民法发展的一大成果。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受害人有两种请求权,受害方可以自主选择采用何种请求权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是对受害者如何选择请求权起诉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由于缺乏对请求权选择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导致几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有可能会使受害人得到双重或多重的补偿,这对加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二是受害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这可能会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因为侵权责任何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各不相同,而受害人受损的利益可能同时涉及到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如果受害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则可能使其中的部分受损利益得不到补偿,这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三是受害人在选择一个请求权后,如果认为该请求权选择不当,可以随时选择另一种请求权,或一种请求权实现后,如果受害人利益仍不能得到保护,受害人仍可选择另一种请求权。这对受害人显然有利,但是这样就造成了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重叠现象,在法律上是很难予以消除的,这也将给与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重合部分而言究竟是给与受害人双倍赔偿,还是仅根据一种请求权给与赔偿,完全由法官决定,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对于我国合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限制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入手,不断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一是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照侵权责任处理;二是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按照合同纠纷处理;三是当事人之间事先不存在合同关系,无论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何,均只能按侵权行为处理;四是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的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则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五是不法行为人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造成该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按合同关系处理,但如果不法行为人占有财产的目的旨在侵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贯穿于合同法的方方面面,对责任竞合问题的研究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2]我们应当在实践中加强研究,不断总结积累,增强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认知把握和司法运用,不断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1]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 李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csxfy.chinacourt.org ,2013年9月2日访问。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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