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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用冥币诈骗路人4200元均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3-09-10 14:21:35
本网讯(黄赫思) 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罪,二被告人用“掉钱”的方式,配合同伙诈骗路人钱财,最终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黄盛丰、陆晨伙同同案人“大哥震”(在逃)三人携带冥币、报纸等工具,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百色市一公共汽车站,由黄盛丰装扮为候车人先与被害人白某搭讪,接着“大哥震”驾驶摩托车载陆晨经过并故意掉下一包“钱”,黄盛丰随即将该包捡起,并主动与被害人白某商量平分捡到的“钱”,致使被害人白某信以为真而主动交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200元。案后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及同案人平分。2011年11月23日时许,上述三人再次携带冥币、报纸等工具,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百色市平果县某公共汽车站,运用同样手段以捡钱与路人平分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诈骗,致使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而交出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及取款密码。随后,陆晨从ATM机上取走人民币10800元。案后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及同案人平分。2012年2月14 日7时许,黄盛丰、陆晨在寻找作案目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盛丰、陆晨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退赃人民币共14900元。被害人白某、王某对被告人黄盛丰、陆晨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盛丰、陆晨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盛丰、陆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盛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陆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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