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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介绍对象为名骗3660元“彩礼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06 11:10:50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一男子李海,在了解被害人急于娶妻的心理后,便热心给被害人介绍对象。不久这位“媒人”便假称女方家眷索要“彩礼钱”,骗取被害人3660元,被害人被骗后报警抓获李海。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承认自己做错了,自己现在既要赔钱又要坐牢,真是一失足千古恨呐! 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李海到浦北县福旺镇到处闲逛,在龙眼村委会遇见以前打工时认识的庞青,便产生了以给庞介绍女朋友为由诈骗庞及其家人钱财的念头。被告人谎称是浦北县官垌镇光明村公所王浦村的“老张”,并以给庞青介绍女朋友为由,骗取了庞青一家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李海于2013年4月3日下午电话联系庞青的母亲黄梅,骗说女方亲戚要3660元才能带走人。黄梅信以为真,于4月4日10时30分许在福旺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前交给李海3660元。4月5日,李海又电话联系黄梅说女方家有亲人去世,让黄梅将1000元打到他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上。黄梅一家意识可能受骗,没有汇款,之后多次打李海的手机,李都不接听,便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帮忙退赔了3660元给黄梅,得到了黄梅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海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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