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与痴呆女发生关系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06 11:14:53


    本网讯(王永东 李小检)  要痴呆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仍不免刑事责任,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汝爱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3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龚汝爱在杨圩镇寨里村合头自然村的后山上捡柴时,遇到同在山上扒柴的小兰(化名),龚汝爱明知小兰是痴呆,仍要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龚汝爱自身的生理原因,未能办成。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龚汝爱又在后山上遇到在山上扒好柴回家路过的小兰,便又要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样由于龚汝爱自身的生理原因,仍未办成,被告人龚汝爱听到有人路过,便起身离开了现场。

    2013年4月10日,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兰患有中度(偏重)精神发育迟滞,在涉嫌被强奸时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龚汝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龚汝爱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汝爱明知妇女是痴呆者,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汝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汝爱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由于其意志外原因,使得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被告人龚汝爱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汝爱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龚汝爱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龚汝爱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