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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痴呆女发生关系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06 11:14:53
本网讯(王永东 李小检) 要痴呆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仍不免刑事责任,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汝爱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3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龚汝爱在杨圩镇寨里村合头自然村的后山上捡柴时,遇到同在山上扒柴的小兰(化名),龚汝爱明知小兰是痴呆,仍要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龚汝爱自身的生理原因,未能办成。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龚汝爱又在后山上遇到在山上扒好柴回家路过的小兰,便又要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样由于龚汝爱自身的生理原因,仍未办成,被告人龚汝爱听到有人路过,便起身离开了现场。 2013年4月10日,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兰患有中度(偏重)精神发育迟滞,在涉嫌被强奸时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龚汝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龚汝爱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汝爱明知妇女是痴呆者,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汝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汝爱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由于其意志外原因,使得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被告人龚汝爱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汝爱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龚汝爱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龚汝爱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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