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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鸡加禁用添加剂 烧鸡店女老板获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05 16:57:38


    本网讯(张玉强 李艳平)  为使自己卤制食品上色好看,便于销售,王梅竞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卤制食品,致使他人食物中毒。2013年9月5日,河南省修武县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家住修武县无城关镇41岁的王梅在县城开一“道口烧鸡店”,卤制烧鸡、鸡肝、鸡腿等食品进行销售。为了使自己卤制的食品色泽好看,王梅听说亚硝酸钠可以使食品上色,她就购买了国家禁用的有毒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纳卤制食品。2013年5月31日,修武县城关镇一村民梁强在王梅烧鸡店购买6块卤制鸡肝,其两岁的儿子食用后出现呕吐、皮肤青紫等症状,经诊断为亚硝酸纳中毒。后经修武县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检测王梅经销的鸡肝等食品亚硝酸纳均超标。后王梅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梅赔不仅偿梁家7500元还受到法律惩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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