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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进歌厅滋事 忘乎所以终“进局”
发布时间:2013-09-05 15:34:17
本网讯(王岩 李桂英) 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李录文、张欢裕却无端滋事。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二罪犯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二罪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李录文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15000元;罪犯张欢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二罪犯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泰来县公安局建议,对罪犯李录文、张欢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泰来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18时许,罪犯李录文与孙有、赵六一同到某歌厅包房内唱歌,因李录文听到包房外有人厮打,便跑出包房,见孙有拿腰带打苗山,便也抽出腰带与孙有、赵六等人一起殴打苗山。泰来县公安局依法对罪犯李录文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 2012年10月27日22时许,罪犯李录文与钱亮等人在某歌厅蹦迪时,罪犯李录文因琐事与同在歌厅蹦迪的金超争吵,罪犯李录文将金超踹倒在地,后罪犯李录文与钱亮对金超殴打。泰来县公安局依法对罪犯李录文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 2012年11月6日22时许,在泰来县某歌厅内,罪犯张欢裕酒后在蹦迪时碰撞了梁浩,与梁浩同来的一男子与罪犯张欢裕发生争吵,被人拉开。后罪犯张欢裕到吧台旁往怀里揣一个啤酒瓶返回,在该男子身边蹦迪并嘻笑。泰来县公安局依法对罪犯张欢裕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 泰来法院认为,罪犯李录文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在公共场所故意殴打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罪犯张欢裕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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