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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网友见面遭奸淫 裸照要挟成“奴隶”
发布时间:2013-09-04 14:44:16


    本网讯(刘敬松 刘作元)  为寻求刺激上网聊天,网聊未尽兴,相约见面后网友在车内将其奸淫,并拍裸照要挟长期保持性关系,要求发了工资后要帮其还车贷,“网友”要挟成“奴隶”。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伍得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近日判决已生效。

    2013年6月13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得发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2岁的已婚男子伍得发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他不懂得珍惜,反而上网寻求刺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在平邑县某企业打工妹杨某。伍得发隐瞒已婚等家庭情况,两人在QQ聊天过程中双方觉得很谈的来,网聊未尽兴,2013年2月24日20时许,双方相约见面。伍得发后驾车将杨某带至县城东一公园内,在车上将杨某奸淫。之后,被告人伍得发谎称有拍摄的其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以将该视频发到网上为要挟,要求杨某随叫随到。期间,为了要挟杨某,达到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伍得发用手机拍摄了杨某的裸照并发送给杨某,至案发2个月内多次将杨某奸淫。同时,还要求杨某发了工资后要帮着他还车贷,简直把杨某当做了“奴隶”。2013年4月14日,伍得发在同一个地方再次强奸杨某时,被平邑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得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拍摄裸照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谎称有拍摄的视频,用以胁迫被害人,继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后又拍摄了被害人的裸照,用来要挟被害人,其犯罪的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均很大,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辩称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法院认为,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却以有不雅视频、并且拍摄了被害人的裸照对被害人进行胁迫,被告人确系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暴力行为,并不影响其强奸罪的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伍得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伍得发认罪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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