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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村小组长代交水费继任者不认账无奈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23 10:59:47


    本网讯(叶青华)  在任时个人掏腰包好心帮村小组交纳村民用水费,不料离任后继任组长不认账。近日,江西省万安县法院对原告洪祥建诉被告某村小组追偿权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小组偿还原告祥建代缴村民水费1985元。

    原告洪祥建1998年至2008年为某村小组组长,村小组长每年都有代上面向村民收取水费任务。从2008年开始村民均表示不会再交纳水费,无奈经过村干部协调,暂由村小组长先行代为交纳,待组里有钱时再报账。2008年,原告代村小组为村民交纳了1985元水费,当年卸任。卸任后多次找到新任组长要求报账,新组长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向被告村小组行使追偿权。被告某村小组的负责人新任组长辩称,自己对以前的旧账并不知情,同时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经查明,从2008年至今,村民均没有再缴纳过水费,均由村小组长先行代缴,然后持票向组里报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村小组长,按照上面的任务向村民收取水费,但从2008年开始村民表示不再交纳水费,村委会表示由村小组长先行代为缴纳,然后再持票向组里报账,事实上从2008年开始至今惯例也是如此。原告代为交纳1985元水费后卸任,其作为村小组长正常履行职务的这一行为产生的后果依法应当由村小组承担。原告离任后,村小组至今未偿还该笔款项,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水费198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被告辩称不知情,同时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双方并没有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内随时可向被告主张权利。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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