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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女婿遭歧视 入赘三个月后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8-27 11:33:37
本网讯(杨志鹏 原本为了爱情,他选择了倒插门,但没有想到,入赘后他遭遇了重重歧视,最终,仅仅三个月,他便到法院起诉。8月2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析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文英返还原告韩连青彩礼款8000元。 韩连青与周文英经人介绍认识,约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典礼前韩连青给周文英彩礼款10000元,周文英返200元。据韩连青诉称,周文英及家人对其严重歧视,典礼后即让其外出打工,不给二人培养感情的空间,打工收入全由周文英及其父亲掌控,周文英一直跟其母亲生活,不和其同居生活,不同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也未生育子女,现周文英及其家人又不让其在家居住,起诉至法院。 周文英辩称,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约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按照习俗没有彩礼,被告也未给原告要过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称见面时并未收到原告6000元,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原告是否给与被告见面钱,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院无法查明,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称结婚时给被告3000元礼金,被告予以否认,证人证言也未提及,法院无法查证,故也不予以支持。原告称结婚时原告称看好时给被告10000元,证人证言对此事实予以印证,被告承认收到一万元,称系原告自愿给的酒席钱,并非彩礼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也未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该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同居前接受原告的彩礼款,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间较短且数额较大,被告应适当返还,法院酌定返还数额为8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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