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星州) 广西凌云县一未成年人中学毕业后就走向社会打工,由于结交了一些酒肉朋友,经常吃喝玩乐,好吃懒做,于是就产生了不劳而获的思想,去盗窃他人财物,最后走上犯罪道路。日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东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东来系1996年7月18日出生。2012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东来由于手头没有钱花,就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携带胶钳、板手、尼龙袋等作案工具,窜到凌云县司法局办公楼旁王小春经营的“流年似水”烟酒店后,用作案工具撬开烟酒店后门防盗窗后,进入店内盗走8条“蓝龙”香烟和散装1包“蓝龙”、6包“真龙”、4包“玉溪”香烟,同时还盗走店内“百年泸州老窖”、“五粮液”等各种名酒16瓶。案发后,失主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林东来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把盗得的8条“蓝龙”香烟和16瓶名酒通过公安机关退还给了失主王小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告人林东来盗取的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116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东来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念,产生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想,入室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6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东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东来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东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物,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也给被告人林东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决定给被告人林东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凌云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