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液化气参杂二甲醚 追源头涉事单位被处刑责
发布时间:2013-09-02 10:51:26


    本网讯(郝宏亮)  近日,江西省九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九江县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单位负责人裴小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9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和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晚间8:00》报道了武宁县罗坪液化气站在液化气中参入二甲醚以谋取不法利益,造成某用户工厂车间工人中毒,在江西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该案也成为公安部督办的跨省大案。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层层追查二甲醚的来源,最终确定罗坪液化气站中参杂的二甲醚是从九江县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购买。二甲醚作为国家限制经营的危险化学物品,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并未办理经营二甲醚的相关手续,其属于非法经营。被告单位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致广大用户的安危于不顾,经查实非法经营二甲醚近百吨,并造成用户中毒,扰乱了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非法经营二甲醚99吨,犯非法经营罪,遂判决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刑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