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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经营“六合彩”的案件情况分析
作者:陈秀霞   发布时间:2013-07-12 11:23:19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赌博活动也逐渐深入到互联网领域。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成为赌博网络庄家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受众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电子商务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得赌博网站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通过互联网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是一些偏远山区参与网络赌博的常见方式。例如,“金至尊”外围码赌博网站便拥有众多彩民。

    一、罗定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受理该类案件数量猛增。2010年--2012年,我院共受理开设赌场案件21件,其中利用互联网经营“六合彩”赌博的案件7件12人,占33%,7件案件其中有6件是在2012年受理的,2011年受理了首宗该类案件,而2010年未受理该类案件。网络赌博大有取代传统赌博方式的势头,在广东一些地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六合彩”赌博,正逐渐蔓延。

    经对比分析,在受理的该类案件中,7件案件的12名被告人均是通过外围庄家或者上线会员处取得投注赌博“六合彩”外围码的网址、帐号、密码及操作方法进行代理投注赌博和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并从中收取佣金。12名被告人中,除查明其中一被告人郭某属于三级代理以外,其他被告人的代理级别均无法查明。而7案12名被告人之间,存在上线与下线的关系。

    涉及赌资数额巨大。另查明,7案12名被告人均是从2010年期间开始代理的“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活动的。至2012年期间案发时,该12名被告人所代理账号涉及的赌资共计约1305万元,抽头渔利金额共计约30万元。其中两名被告人梁某兴、梁某发都是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从别人处取得“六合彩”和“广东快乐十分”网上投注赌博的代理权后,开始在互联网上接受下线人员的投注,期间合计接受投注金额400多万元,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均以犯开设赌场罪获刑。根据法释[2005]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这12名被告人都犯了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1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网络赌博范围广。互联网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超越了国家的界限,打破了空间的壁垒,利用计算机技术就可以在网络构建与现实赌场效果一样的虚拟赌场。网上赌博没有场所、时间的限制,开放时间是24小时,赌徒可以在任何地区,任意时间进入互联网参与赌博。据悉,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大多设置在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赌博合法化的国家,他们通过在中国部分地区招募代理的方法来实施管理,代理一般可分为一、二、三级不等,代理权限逐级减少,每一代理又发展不同书目的下线人员参与赌博,规模不断扩大。网络赌博涉及国内外,按照中国法律很难对国外架设的服务器进行管理,况且,预防网络赌博需要电信、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协助,密切配合,警力投入多、成本大。

    (二)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侦查难。网络赌博中,自上而下分级发展各自的下线,组织成员之间一般不见面,互不知道彼此的真实信息,仅仅只是资金往来,而参赌人员都是隐蔽自己的真实信息以一个虚拟人物参与赌博。网络赌博的投注时间极短,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便完成赌博过程,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很大。在罗定法院审理的7件网络赌博案件中,只能查明其中一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担任三级代理,而其他被告人的代理级别无法查明。

    (三)具有高危害性。网络赌博较传统赌博涉及面更广、参赌金额更大,如在该院受理的案件中,一被告人单单一个月所接受的投注金额达18万元。同时,网络赌博还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造成大量资金外流,滋生洗钱、盗窃、抢劫、诈骗、杀人等违法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危及互联网产业正常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网络立法建设。网络安全专家说:“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的保障主要依靠技术上的升级。但是,单纯从技术角度提供的保障,只能被动地解决具体问题,却不能全面地规范和保障网络安全。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必须依靠法律的权威。通过制定规范网络管理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充分利用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才能真正对网络的破坏者起到震慑作用。”所以,网络立法势在必行。因为无论从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趋势来讲,还是从我国的网络发展潜力来看,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来填补目前的空白。因为我国对网络信息系统的法律监管,还只是停留在某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条款上,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网络警务。网络赌博犯罪的网络警务是指作为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对网络赌博犯罪所采取的侦查、打击、取证,以及使用网络技术手段等方法,对网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警务活动。其重点是综合应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要把网络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探索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的方法,加强对虚拟社会各项要素的控制,切实提高网上见警率和管事率,扫除网络管理盲区,使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紧密挂钩,有效约束网络运行商、网民的行为,提高公安机关追查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源头的效率。“以网治网”是公安网络警务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是网络检察部门管理、防控网络赌博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网络赌博犯罪的社会治理。治理网络赌博犯罪单靠专项打击运动只能治标,由于网络赌博具有跨地域性、隐蔽性、便捷性、集团化等特点,要坚持长效监管就是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等多重手段,政治社会治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改造社会、改造人类、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系统工程。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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