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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OS机非法套现5千余万元 8被告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28 10:18: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建业 王瑞青)   自以为找到生财之道的安徽怀远县人霍桂明和妻子支友美,为非法牟利,搜罗来家人和亲友的身份证,短期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海量”注册了27个电器商行,并以这些商行名义分别从多家银行领取了15台POS机出租给他人非法套现5146余万元。11月24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霍桂明夫妇和租用POS机套现的韩建等8名被告人均被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在上海打工的霍桂明和妻子支友美在了解到使用POS机可以非法套现的信息后,放弃打工生活回到蚌埠,使用两人及家人和从亲友处借来的身份证,在蚌埠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了樱雪厨卫、龙祥电器等27家电器商行,并以这些商行的名义,分别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领了15台销售点终端机具(俗称POS机),随后,夫妻二人通过互联网,使用QQ聊天工具广泛发布出租信息,先后将这15台POS机以租期3个月、租金80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租给韩建、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等人,韩建等人利用这些POS机,自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以收取0.6%—1.2%的手续费为目的,于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阜宁县等地,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这些POS机,大肆进行无实际经营行为的非法套现活动,累计非法帮助他人刷卡套现5146万余元,霍桂明、支友美夫妻俩共从中获利20余万元。

    法院认为,霍桂明、支友美为非法牟利,以虚构的电器商行领取POS机后又分别非法租赁给韩建、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等人从事非法套现,其中,韩建为他人套取现金1650余万元,潘建铭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1380余万元,曹廷奇为他人非法套现1080余万元,李志宝为他人非法套现510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杨丽萍、杜刚属情节严重。

    霍桂明夫妇明知自己没有经营场所和项目而虚报信息申请设立相关电器商行并申领POS机,后上网发布租赁POS机信息,在租赁POS机时,霍桂明又分别将所有使用程序安装好后交给被告人韩健、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且将银行检查POS机等情况及时反馈给韩健等六名被告人,并掌控收回POS机与否情况,在共同犯罪中霍桂明、支友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韩建等人为他人非法套现总额5146余万元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以该8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霍桂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支友美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韩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对霍桂明等8人分别并处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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