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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百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7 09:01:50
本网讯(朱卢璐)
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人手一张信用卡已经司空见惯,有些人手上甚至同时持有几家银行的信用卡,这就为信用卡套现留下了空间。而利用信用卡来套取现金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2013年3月5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韦中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韦中军是来宾市一加工厂的法人代表,其于2009年10月份向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商户POS机。在获取商户POS机后,韦中军便开始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非法套取现金。前后共为罗黄英套取现金50000元,黄舟武20000元,肖金643717.3元,韦乾462861元,陈涛295000元,谭部云49850元,韦明宗35000元,总金额1556428.3元。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中军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器,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韦中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中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韦中军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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