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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祖母争孙子 妻子起诉夺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3-09-02 14:05:29
本网讯(王莉 伍星毅) 夫妻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不料,祖母以小聚之名从幼儿园接走孙子后不肯放人,女方只好诉至法院夺回孩子的抚养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婚生儿子张宁由原告莫海青抚养。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27日生育女儿张静,2008年9月3日生育儿子张宁。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09年7月17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张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儿子张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离婚后,原告履行了抚养儿子张宁的义务,并将其送到幼儿园读书。2012年10月14日张宁的奶奶到幼儿园探望孙子,经原告同意后带孙子回家相聚,后未将张宁送回幼儿园也未送回由原告抚养。2013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作勇履行离婚协议,儿子张宁由原告抚养。 原告莫海青诉称, 2012年10月14日张宁的奶奶来探望孙子,并要求带孙子回家聚一聚,星期天送回来,原告同意了;然而两天过去,被告没有将儿子送回给原告;为了不影响孩子上学,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就谎称儿子已送回学校了,原告到学校寻找不到儿子,原告就到被告家里去找,被告家人以不知为由不理会原告。2012年11月2日原告又到被告家里找儿子,不料遭到被告的母亲及哥哥阻挠,还遭到被告的哥哥张伟京的殴打,不让原告接走儿子。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作勇履行离婚协议,儿子张宁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作勇辩称,原告离婚后,没有实际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而是将儿子张宁交给被告,原告就独自外出打工。没有给一分钱抚养费。而张作勇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其有抚养小孩的能力,而且张作勇的父母对孙子照顾周到,百般疼爱,张作勇的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女,可作为抚养的优先条件的规定,张作勇有优先抚养权,另外,由于莫海青不履行抚养义务,张作勇要求变更抚养权,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儿子张宁应当由被告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7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张宁由原告抚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现原告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儿子张宁由原告抚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居无定所、没有时间和经济能力照顾儿子、离婚后至今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均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儿子张宁由其抚养,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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