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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抛子女由前男友抚养 法庭争小孩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6 10:04:51


    本网讯(蔡军如)  女子严兰与男子黄细牙1998年开始同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开生活,严兰弃子女独自去外面打工,现因欲抚养双方所生的女儿与黄细牙协商,结果黄细牙不同意,双方为女儿抚养权起争执,严兰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双方同居所生小孩黄晗、黄琳由被告黄细牙负责抚养,原告严兰负担抚养费,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5780元。小孩长大后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驳回原告严兰要求抚养所生女儿黄琳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兰与被告黄细牙于1998年开始同居,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00年8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晗,于2002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黄琳。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原告严兰于2002年外出务工,一直在外务工至今,小孩却一直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原告严兰与被告黄细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一子一女在原告外出务工期间一直由被告抚养,且均表示愿继续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更有利其生活、学习,因此,对原告要求抚养双方所生女儿黄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参照江西省2013年度统计数据,核定黄晗抚养费金额为12825元(5130元/年×5年÷2=12825元)、黄琳抚养金额为17955元(5130元/年×7年÷2=17955元),抚养费共计3078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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