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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不满怠履行 法官释疑终履行
发布时间:2013-08-30 10:14:38


    本网讯(林丽梅)  8月28日,岑溪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因对质量不满而怠于履行生效文书已经确定应支付货款的执行案。

    被执行人黄宏明因买卖合同与申请人陈上有发生纠纷,陈上有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所欠的轮胎款11350元给申请人陈上有,并承担诉讼受理费4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履行其义务,2013年3月11日陈上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黄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并没有履行其义务,也未依规定申报财产,甚至对执行人员也避而不见。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是运输行业的,有车辆,可能登记在其父亲名下。但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对其父亲的财产进行执行。除此外,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该案可作结案处理,但执行人员并未简单地对该案做出以其他方式结案处理,而是继续查找被执行人。

    8月28日,执行人员得到线索,被执行人正在某修理厂修车。执行人员即前往该处,见到了未曾谋面的被执行人。经询问被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同意其所欠的轮胎款应支付,但因申请人的轮胎质量有问题,认为应对被执行人作出补偿。申请人没有补偿,被执行人因而对申请人产生不满,故不同意支付轮胎款。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被执行人质量问题是另一法律关系,本案有生效法律文书,应依该文书履行义务。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依合法途径解决,提醒被执行人在自己的权益侵害时,要提高维权意识,从而解除了被执行人的不满情绪。接着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申明应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最后,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其义务。申请人也表示可体谅被执行人,同意放弃被执行人应依法支付的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立即筹款,当场履行了款项。

    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工作都表示了满意。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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