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金玉 刘顺武) 男子于农忙时节向他人借钱购买农用车后不还,被申请强制执行。8月23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执结该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偿还2000元借款,剩余债务暂无履行能力。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购买农用多功能拖拉机。被告写有借条给原告,约定月息5分。该借条原件有在原笔迹上重新填写一遍的笔迹,还款日期处已涂改过,没有手印印模。199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元,被告写有借条给原告,约定于1999年5月10日还清,未约定利息。2000年2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人民币5000元,被告写有借条给原告,约定于2000年10月还清,约定每月按150元利息计算。2002年9月15日被告又在该借条上签字,重新约定还款日期,约定于2002年年底前还清,因被告未按约还款给原告,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到银行及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其财产情况,尔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执行人称申请人砍伐其林木,其砍伐木头的价已经超过了所借款项,将不归还该笔欠款。而申请人则要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一分也不能少。因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调解,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明释法理后,告知如若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查封其财产或是将其拘留。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尽其所能将2000元执行款交至法院,法院经查实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