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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执行艺术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3-08-27 10:54:57


    众所周知,司法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执行工作的意义,无疑至关重要。当前,困扰和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很多,如何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对于促进公正司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人总结出了一些执行经验,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一、顺藤摸瓜执行法

    顺藤摸瓜执行法是指执行实践中,对少数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或隐匿财产的,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调查掌握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躲避的地点或隐匿财产的地方,然后进行强制执行的执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少数被执行人躲避法院执行,长期外出不归或者转移隐匿存款,应针对撑握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的隐匿地点,依法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可以从人民银行查找被执行的开户银行和帐号,还可以从电信、电力、以及往来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付款凭证,看其是在什么银行、什么账户上付的款,然后顺藤摸瓜,查询这些开户银行的存款,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执行效果。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的,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后,到房产部门查找其房产或到银行查找其银行存款等等,也可以收到较好的执行效果。

    二、以快取胜执行法

    以快起胜执行法是指对那些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执行标的物数量、质量、存放地点明确,执行条件基本成熟的案件,抓住时机,快速执行的方法。用兵打仗讲究“攻其不备”、“兵贵神速”。打仗如此,执行工作也不例外。对那些被执行人情况熟悉,账户存款、执行标的物数量、质量、存放地点明确,也就是说执行条件基本成熟的案件,应该抓住时机,以快取胜,切忌不能拖拉,拖拉就会失去战机,使执行工作更加复杂化。特别是对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亏损企业为被执行人时,“快”字更为重要。只要发现或查实其有款项,就应及时快捷地执行。否则,存款随时可能转移,造成案件久执不结。对一些易损、易腐、易变质的标的物,快一天,快一时执行,就可以避免损失;慢一天,拖一时执行,就可以带来新的更大的损失。特别是对那些企图转移标物或转移账户存款的被执行人,对那些有行政干预比较多、说情打招呼比较多的案件,更应当抓住时机,出其不意地予以执行。总之,以快取胜是搞好执行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以快取胜必须是在掌握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不了解,不掌握,心中无数,再快也无济于事。因此,查实并撑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是采取以快取胜执行法的前提。

    三、兵临城下疏导执行法

    兵临城下疏导执行法是指把执行队伍开赴执行现场,排开强大的执行阵容造成一种兵临城下之势,从气势上压倒被执行人,然后进行思想疏导工作,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实践中,单纯的思想疏导对一部分的被执行人起作用,极少数被执行人横不讲理,面对执行人员的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仍无动于衷,特别是同时在一地执行数案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互相观望,形成一种无形的抵制,使法院的执行难以进行下去。对此,运用兵临城疏导法执行,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执行效果。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已排开执行阵容,何必还做什么疏导工作,不如强制执行完事,这种认识有失偏激。在执行工作中,如能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总比强制执行主动的多,社会效果也比较好。说白了,兵临城下疏导法是一种心里战术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对一些“骨头案”、“钉子案”见效快、作用大。

    四、设立抵押执行法

    设立抵押执行法是指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异议,也愿意履行,只是由于某些原因,立即执行确有困难,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对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如果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变卖后执行。设立抵押执行法,一方面给被执行人留有一定时间让其积极想办法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给案件的执行提供了物的保证。设立抵押执行法,是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法院执行人员同意设立的一种抵押执行方法,当事双方容易接受、不伤和气,被执行人也有一定的压力,能促使被执行人想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履行义务。对抵押的物品可以异地存放,也可以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必须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丢失、不损坏、不擅自变卖。

    执行的效果关系到案件的实体正义,也是法律威严保障的最后关口,意义重大,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应该办好每一件案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树立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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