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顾客被超市店员殴打致残责任谁担?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8-26 09:44:22


    【案情】

    2013年7月23日,刘某在逛超市,超市员工兰某与熊某在监视器里发现刘某有点鬼祟,遂上前盘问刘某,刘某否认,并认为受到莫大的侮辱。兰某与熊某要求刘某到保安室协助调查,刘某不肯,并不小心推撞兰某,双方起冲突,兰某与熊某殴打刘某,其他超市员工围观都未有人出面制止,后经鉴定刘某造成七级伤残。刘某要求超市及员工兰某与熊某赔付医疗费。

    【分歧】

    刘某被超市员工兰某与熊某殴打致残,责任谁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兰某与熊某担责。刘某是被兰某与熊某殴打致残,且造成轻伤以上,应该追究兰某与熊某的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兰某与熊某虽然是超市员工,但是殴打刘某是因为刘某推撞兰某,双方发生冲突所致,是个人行为,与超市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超市与兰某、熊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兰某与熊某是超市的员工,双方是属于雇佣关系,而且是在上班时间,兰某与熊某为了执行工作而发生的殴打事件。作为雇主与单位,超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案中,兰某与熊某是超市员工,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而且是在执行工作时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对于消费者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刘某作为消费者,被兰某与熊某在超市范围内被打伤,且超市其他职员在旁围观,未有人制止,超市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兰某与熊某作为超市公司职员打伤刘某,超市与兰某、熊某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